近日,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对一起涉及诈骗案进行了公诉,并最终作出了有罪判决。案件的被告人陆某、杨某和胡某以虚构交易流水的方式,骗取了700余万元的积分并兑换成刷卡金,非法获利约10万元。这一行为被认定为诈骗罪。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,检察院和法院对于“薅羊毛”和诈骗行为的定性、被告人之间的主次关系以及犯罪金额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。最终,法院判决陆某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5.5万元;杨某犯诈骗罪、妨害信用卡管理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6.5万元;胡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,判处拘役六个月,缓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1万元。
根据案件材料显示,此案发生的时间是在某银行推出信用卡刷卡金活动的时候。该银行的活动规定,持卡人在消费满一定金额后,可以获得相应的积分并兑换成刷卡金。陆某和杨某意识到伪造交易流水可以获取信用卡刷卡金,于是开始了这一诈骗行为。他们先是以胡某等人的名义办理了三台POS机,然后在POS机上集中刷卡,等刷足银行限定的消费金额后,再将积分兑换成刷卡金。最后,他们将刷卡金出售给黄牛,从中获取差价。
被告人陆某的行为被一家银行的反欺诈部门发现。经过调查发现,陆某长期向107张信用卡还款,而这些信用卡都是在一个固定商户消费后产生的,而该商户所绑定的结算银行卡正是陆某的借记卡。银行因此将此线索移交给了公安机关进行处理。
随后,公安机关在杨某和胡某的住处找到了多台POS机和其他人名下的信用卡。此案于去年3月移交给检察院审查起诉。检察院对案件相关证据进行了仔细审查,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涉案数据进行了审计。审查结果显示,从2015年5月至2016年3月,陆某和杨某使用信用卡通过虚假刷卡交易获得了700多万元的流水,并通过兑换刷卡金非法获利约10万元。此外,检察官认定杨某和胡某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违反了《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》规定,应当追究其违法责任。
在审理过程中,辩护人试图质疑“薅羊毛”行为和诈骗行为之间的区别,以及被告人之间的主次关系和犯罪金额的认定。然而,公诉人对这些质疑进行了回应。最终,法院认定了被告人陆某和杨某犯有诈骗罪,而胡某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。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,做出了相应的判决。
这起案件表明,虚构交易流水进行信用卡刷卡民是一种诈骗行为。相关部门应注意加强对此类犯罪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。与此同时,对于消费者来说,应提高风险意识,警惕类似的“薅羊毛”行为,避免陷入犯罪陷阱。对于银行来说,应加强对信用卡刷卡金活动的监管,确保活动正当合规,并对异常行为进行及时发现和处理,以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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